【同志權益】配偶身份不獲承認致未能同居居屋 男同志申覆核今開審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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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同志就房委會拒承認兩人配偶關係而不獲准同居一事,再次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早年於英國結婚、曾多次就同志權益提出司法覆核的一對男同志,早前就房委會拒承認兩人配偶關係而不獲准同居一事,再次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19日)於高等法院開審。申請人一方指《基本法》並無明文禁止同性婚姻,而房委會亦未能提出證據指對同志的差別待遇如何影響居屋供應。

申請人為一對同性戀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房委會。據李早前提出的其他司法覆核透露,吳早前已自殺離世。

申請人一方今於庭上指出,根據現有政策,若然居屋業主要加入住戶,對方必須為業主的配偶或18歲以下子女,亦只有合資格人士才可獲轉移居屋,由於兩名申請人的配偶關係不獲承認,因此李未能入住及獲轉移居屋業權。

申請人質疑房委會做法與終審法院在另兩宗有關同志權益的案件中的裁決不相符,而《基本法》37條亦保障香港居民有婚姻自由,且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但申請人亦強調他並非要求法庭宣佈他們的婚姻在港獲承認,只要希望法庭判斷有關政策是否違憲或構成歧視。

申請人指即使法庭認為《基本法》37條的保障僅限於異性婚姻,亦不代表同志不應享有同等福利,雖然申請人明白居屋需求龐大,亦不反對房委會一方要維護傳統家庭觀念的目的,但質疑容許申請人與配偶同住,會如何影響房委會的目的。

申請人認為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有關差別待遇如何影響居屋供應,而即使根據房委會的說法,申請人只要補地價便可擁有單位,但申請人於2018年以500多萬元購入涉案單位時,已享有43.8%的折扣,若然他要再補地價,則需另外支付約200萬元。

若然要求同志需以市價購入居屋單位,即他們只可與伴侶分開居住,否則只可租樓或以同樣的價錢,在私人市場購買一個質素更差的單位,此舉等同懲罰同志。

房委會一方則回應指,《基本法》145條列明,政府會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而制定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因此社會福利的分配應交由政府從宏觀角度自行決定。而有關居屋的政策,從來並非針對個別性傾向,只是政府在考慮香港現時的情況和文化等因素後,作出的決定。

案件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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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